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關于印發《教育督導問責設法》的告訴
國教督〔20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執政機構辦公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辦公廳,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成員單元辦公廳:
為貫徹落實《關于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系統機制革新的觀點》,壓實教育督導問責制度,特訂定《教育督導問責設法》。現將該設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
2021年7月20日
教育督導問責設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督導規則》等法條法紀和《中共中心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系統機制革新的觀點》,交融教育督導任務特色,訂定本設法。
第二條 教育督導問責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點社會主義思想為開導,普遍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力,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教育的主要闡述和全國教育大會精力,普遍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弘揚社會主義核心代價觀,推進提高教育治理本事,敦促各地各校普遍增強黨的領導,堅定社會主義辦學方位,切實實行立德樹人職責,辦好人民快意的教育。
第三條 本設法所稱教育督導問責是指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機構在教育督導任務中,發明場所執政機構及有關職能部分、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有關任務人員等被督導對象,存在不實行、不徹底實行或不準確實行教育職責的疑問,由有關部分按照職能和控制權限進行內部監視和義務追查的一項任務制度。
第四條 教育督導問責遵循依法問責、分級實施、步驟規范、公然透徹的原理。
第五條 被督導單元、有關人員存在本設法規定的問責情境,需求進行問責的,實用本設法。
第二章 問責情境
第六條 被督導的場所各級人民執政機構和關連職能部分及其關連義務人有下列情境之一的,應該予以問責:
(一)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心、國務院教育決策配置不力,對學校思想政治教育不珍視,實行安排、建設、投入、人員編輯、待遇保障、監視控制、語言文字任務等教育職責不到位,嚴重陰礙當地區教育成長。
(二)違背有關教育法條法紀,學校辦學行徑不規范,整體教育講授質量連續降落、教育組織失衡、侵略學校正當權益、群眾快意度低。
(三)教育攻堅工作辦妥嚴重滯后,未按期保質保量辦妥規定目的工作。
土 撥 鼠 娛樂 城(四)教育群體性活動多發高發、接應不力、群眾反應強烈。
(五)因實行教育職責嚴重失去工作、安全危害防控體系建設保障或衛生防疫不力,導致發作重大安全意外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
(六)對教育督導發明的疑問整改不力、推諉扯皮、不作為等導致沒有辦妥整改落實工作。
(七)下級人民執政機構、所轄(屬)學校和行政區域內其他教育機構對發明的疑問整改不力或整改后顯露嚴重反彈。
(八)阻止、攙和或不合作教育督導任務,提供虛偽信息,恐嚇威脅、衝擊報復教育督導人員。
(九)其他應該問責的情境。
第七條 被督導的各級各類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及其關連義務人有下列情境之一的,應該予以問責:
(一)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心、國務院教育決策配置不力,在各級教育督導機構結構的考核監測、督導查驗任務中未到達及格(通過)尺度。
(二)違背有關教育法條法紀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學、人才培育、科學研討、課程開設和教材採用等任務中存在辦學行徑不規范或顯露嚴重違規;未按要求增強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控制,存在超標超前訓練、虛偽宣揚、超期收費等違法違規行徑,傷害師生正當權益,顯露老師師德嚴重失范、學生欺凌等風險學生身心康健場合或重大負面輿情。
(三)教育群體性活動多發高發、接應不力、處理失當,群眾反應強烈。
(四)落實安全主體義務、衛生防疫主體義務、食物安全校長擔當制不力,安全危害防控體系建設不達標,導致發作重大安全意外事件、嚴重食物安全活動或重大涉校案(事)件。
(五)對教育督導發明的疑問整改不力、推諉扯皮、不作為或沒有辦妥整改落實工作。
(六)阻止、攙和或不合作教育督導任務,提供虛偽信息,恐嚇威脅、衝擊報復教育督導人員。
(七)其他應該問責的情境。
第八條 督學、教育督導機構任務人員有下列情境之一的,應該予以問責:
(一)玩忽職守,不作為、慢作為,貽誤督導任務。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陰礙督導結局公平。
(三)濫用職權、亂作為,攙和被督導單元正常任務。
(四)發明違法違規辦學行徑或者危及師生性命安全隱患而未提出整改觀點并敦促學校和關連部分處置。
(五)違背中心八項規定精力、違背黨風廉政建設規定。
(六)其他沒有實行法條法紀規定的任務職責。
第三章 問責方式
第九條 對被督導單元的問責方式為:
(一)公然評論。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以恰當方式向社會公然督導匯報,對存在違法違規情境予以點名評論并視場合通過報導媒體予以暴露。
(二)約談。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對被督導問責單元關連擔當人進行約談,作出版面紀實并報送其地點地黨委和執政機構以及上級關連部分存案。
(三)督導傳遞。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教育督導結局和整改場合等傳遞至其地點地黨委和執政機構以及上級關連部分。
(四)物質調換。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傳遞被督導問責單元地點地黨委和執政機構及有關部分,要求對被督導問責單元在嘉獎獎勵、政策支持、財務撥款、招生方案、學科技術建置等方面,按照職權進行限制或調減。
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含民辦學校和教育訓練機構)如根據法條規定應予以行政處分的,由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提請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教育行政部分、人為物質社會保障行政部分、市場監管部分或者其他有關部分根據職責分工責令期限修正,視違法情境依法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充公違法所得、罰款、責令休止招生、撤銷辦學資歷或吊銷辦學允許證。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依據疑問嚴重水平獨自採用或合并採用。
第十條 對被督導單元關連義務人的問責方式為:
(一)責令查驗。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責令被督導問責單元關連擔當人作出版面查驗。
(二)約談。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對被督導問責單元關連擔當人進行約談,作出版面紀實并報送被督導問責單樂虎娛樂城元地點地黨委和執政機構以及上級部分存案,作為自己評估的主要根據。
(三)傳遞評論。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教育督導結局、整改場合和被督導問責單元有關擔當人的任務體現傳遞至其地點地黨委和執政機構以及上級部分。
(四)結構處置。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告訴被督導問責單元地點地黨委和執政機構以及上級部分,對被督導單元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義務人員提出包含有停職查驗、調換職位、責令離職、降職、免職等結構處置建議。對于民辦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責成教育行政主管部分依法敦促學校撤換關連擔當人。
(五)處罰。需求采取處罰方式問責的,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可依據場合將疑問線索移交關連機關,并提出相應處罰建議。
公職人員涉嫌違法犯法的,由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疑問線索移交具有管轄權限的偵察機關,提請偵察機關處置。其他人員涉嫌違法犯法的,由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疑問線索移交被督導問責單元地點地關連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提請其依法處置。
民辦學校和教育訓練機構舉行者及實在際管理人、決策機構或者監視機構構造人員如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增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增進法實施規則》等法條法紀,由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提請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教育行政部分、人為物質社會保障行政部分、市場監管部分或者其他有關部分根據職責分工責令期限修正,退還所收費用后充公違法所得、罰款,依法對有關人員予以從業制止處分,并納入其誠信紀實。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依據疑問嚴重水平獨自採用或合并採用。
第十一條 對督學、教育督導機構及其任務人員的問責方式為:
(一)評論教育。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對其賜與評論教育。
(二)責令查驗。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責令其作出版面查驗。
(三)傳遞評論。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其體現傳遞至其地點地黨委和執政機構以及上級部分。
(四)中止資歷。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步驟,中止其督學資歷或將其調離督導任務崗位。
(五)結構處置。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告訴其地點地黨委和執政機構以及上級部分,提出結構處置建議,包含有停職查驗、調換職位、責令離職、降職、免職等。
(六)處罰。需求采取處罰方式問責的,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可依據場合將疑問線索移交關連機關,并提出相應處罰建議。
公職人員涉嫌違法犯法的,由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疑問線索移交具有管轄權限的偵察機關,提請偵察機關處置。其他人員涉嫌違法犯法的,由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疑問線索移交被督導問責單元地點地關連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提請其依法處置。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依據疑問嚴重水平獨自採用或合并採用。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境之一的,應該從重處置:
(一)隱瞞事實本相,阻止、攙和或不合作教育督導任務。
(二)對密告人、控訴人、告發人和督學、教育督導機構任務人員恐嚇威脅、衝擊報復。
(三)被問責后,仍不更正過錯或不落實整改工作。
(四)一年內被教育督導問責兩次及以上。
(五)其他依規、依紀、依法應該從重處置的情境。
第四章 問責步驟
第十三條 教育督導任務辦註冊送彩金妥后60天內,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分(單元)成立查訪認定任務組,對各類教育督導任務中發明的疑問(包含有本級教育督導委員會成員單元反饋其在教育督導任務中發明的疑問)進行查訪認定,撰寫事實質料,決擇是否發動問責。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就認定事實和問責觀點示知被問責對象,應該以書面方式為主,聆聽被問責對象的敘述申辯。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根據關連法條法紀形成問責觀點,征求本級教育督導委員會有關成員單元觀點后,提交本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審定。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向被問責對象印發問責決擇,應該領會問責的根本場合、問責事實、問責根據、問責方式、生效時間等。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依據問責決擇實施問責,對于結構處置、處罰、追查法條義務等需求其他部分實施的問責,各級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擔當做好溝通任務,合作有關部分進行問責或者作出其他處置。
第十m8娛樂城八條 問責決擇一旦實施,依據問責情境嚴重水平在一定范圍公然。情境嚴重或整改不力者,應通過執政機構門戶網站、主流報導媒包你發娛樂城儲值體等載體,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承受人民群眾監視。
第十九條 被問責對象對問責決擇不服,可自收到問責決擇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問責決擇的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核。有關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應該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核決擇并反饋提出復核申請的單元或自己。
對復核決擇不服,可以自收到復核決擇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版面申述。也可以不經復核,自收到問責決擇之日起15日內直接提出申述。有關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應該自收到申述之日起60日內作出申述處置決擇,并將《申述處置決擇書》反饋提出申述的單元或自己。以為原問責決擇有誤的,應該及時示知原問責部分,原問責部分應該自收到《申述處置決擇書》15日內予以更正。
涉及結構處置和綱紀處罰的,被問責對象可向作出相應決擇的結構人事部分、紀檢偵察機關提出復核或申述。
復核、申述時期,不斷止問責決擇的執行。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在復核申述期滿30天內對有關問責場合進行歸檔,提請有關人事部分將問責場合歸入人事檔案。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應該監視問責決擇的實施,對被問責對象進行回訪、復查,監視、開導疑問整改。問責場合應作為單元或自己在評估、升遷、評優、嘉獎等方面的主要根據。
第五章 結構實施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擔當當地區教育督導問責任務,依法追查存在違規行徑的單元、自己的義務。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成員單元按照部分職責落實教育督導問責職責。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統一領導全國教育督導問責任務,擔當對被督導的各省(區、市)人民執政機構及其關連職能部分、屬下學校進行問責。場所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擔當對本行政區域內下一級人民執政機構及其關連職能部分、轄(屬)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進行問責。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擔當具體實施教育督導問責任務。
第二十四條 依據問責任務需求,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應自動合作教育督導委員會成員單元或紀檢偵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做好問責任務。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擔當對下一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教育督導問責任務的監視。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要固定期限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問責場合報送給上一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存案。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創設全國教育督導問責信息任務平臺,推進信息共享和即時監管。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場所各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可根據本設法,交融當地區實質訂定實施細則,并報上一級人民執政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存案。
第二十八條 本設法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擔當辯白。
第二十九條 本設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