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影視劇等視聽作品的著作權糾紛中,大多是對動態畫面的侵權為主,但對影視劇靜態畫面的侵權也時有發作。影視劇海報中的劇照和影視劇動態畫面截圖是兩類代表的影視劇靜態畫面,那麼,這兩類畫面會涉及哪些著作權疑問,又該如何予以保衛?
海報,別名招貼或者宣揚畫,屬于戶外廣告的一種,一般張貼在影院、劇院、博覽會、車站、公園等公眾地方。在海報的諸多類型中,影戲海報是最常見的一種,其重要通過選取影戲劇情中具有強烈視覺沖擊力的劇照或者獨自照相一張或者若干張劇照,再配以其他文字、顏色、設計等,實現抓取觀眾眼球的目標。
對于影視劇海報來說,其重要涵蓋劇照、圖畫、圖形、顏色和文字等構造元素,但核心元素是劇照。由于劇照在宣揚、營銷等方面起著極度大的作用,影視作品的制片人和攝影師會對其進行盡心打造,通過對演員外型、服裝、道具的設計和調換,交融影視作品的底細和情節,終極攝制出單張或者一組充實懸念和張力的作老虎機 教學品,表現了極高的獨創性。一幅優秀的影戲海報,其市場價錢可能會極度豪情。也正由於如此,影視劇劇照會顯露被他人擅自用于其他商務事件的情境。例如,電視劇《少年四大名捕》中的四位主演的劇中形象就曾被某食物公司加以修改,并私自排印在外賣單上。
筆者以為,此類盜印劇照行徑除涉嫌侵略演員本身的肖像權外,還涉嫌侵略制片人或者攝影師的著作權。從實踐中看,影視劇中用于宣揚、營銷的劇照大多系影視劇攝制之外的孑立照相,以便攝影師對演員的動作、臉色、道具等進行多次調換,并可以參加其他難受合在影視劇照相中顯露的商務元素,從而在影戲宣揚的同時進行其他商務元素的營銷。通常來說,劇照的著作權歸屬于攝影師或者制片人。值得留心的是,影視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于制片人,但孑立照相的劇照并不用然歸屬于制片人,但攝影師可以通過合同商定將劇照的著作資產權遷移給制片人。基于此,對于未經允許盜印劇照的行徑,攝影師或者制片人可依據實質場合進行著作權維權。
對于影視劇海報是否構成作品,業界通常爭議不大。但對于影視劇的動態畫面的某幅截圖是否構成作品,人們觀點不一。在一些人看來,影視腳本身屬于動態、變幻的視頻,而并非演示文稿(PPT)那樣生硬連結的一系列靜態畫面,因此,動態畫面的截圖不構成作品。
但事實上,影視劇實際上是借助機械水果老虎機快速照相的系列照片,然后通過儀器形成快速播放,應用人類視覺的短暫影像特徵,形成一種動態的模仿功效。換言之,影視劇畫面外表上看是流動的,但本性上是畫面切換速度較快的相似PPT的主動播放過程。因此,整部影視劇實質上可以當作由諸多的靜態攝影畫面構造。而影視劇的這種單幀畫面假如構成作品,在類型上可歸類于攝影作品,但同樣需相符作品角子老虎機 機的構成要件。
比如,在新麗公司告狀康凱公司等侵略作品信息網絡流傳權案中,法院就以為,就電視劇中畫面截圖而言,電視劇作為一種以相似攝制影戲的想法創作的作品,其獨創性雖然表現在動態圖像上,但動態圖像在本性上是由逐幀靜態圖像構成。換言之,各幀靜態圖像雖不是靜態照相辦妥,但也表現了攝錄者對構圖、光線等創作要素的抉擇與規劃,表現出了獨創性。鑒于電視劇屬于在特定介質上對物身材象的紀實,當其特定幀的圖像所表現出的獨創性到達著作權法所要求的高度時,該圖像便相符著作權法及實在施規則關于作品和攝影作品的構成要件的規定。